若夫一方的
结婚证书遗失,然并不妨碍
办理离婚手续。
如今采用
协议离婚,其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是
提出离婚申请。
夫妇二人需携带个人有效
身份证明以及结婚证书等相关资料,共同签署《
离婚协议书》;
之后,在
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地点当场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进行初步审核。
婚姻
登记机关委派的婚姻登记员将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一旦确认具备
离婚之必备要件,便会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给申请人。
再者,进入离婚冷静期环节。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若无论是男方抑或女方中的任意一方反对离婚,皆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至冷静期结束之际,仍无异议申请退出离婚者,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此后,通过审查环节。
当冷静期已结束且达到30日时,若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则应该在期限截止前向婚姻登记机关重新
递交申请以获取
离婚证,否则,其申请将被视作自动撤销。
最后,完成登记与发放证书。
若经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审查后,认定无其他障碍阻碍离婚,那么婚姻登记员将会依规章制度,遵循职业操守为合法夫妻进行离婚登记,并发还《离婚证》给
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