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若个人或公司仅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而仅针对银行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形,那么其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并未构成犯罪,并不需要被判处监禁,最多也只是将自身名下所有资产作为赔偿来支付给银行。
然而对于私人企业而言,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银行的审核机制存在漏洞。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抵押,银行有可能寻求第三方具有担保能力的机构提供担保。
若以上措施均未能得到落实,导致信贷业务得以实施,那么后续的处理方式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嫌行贿罪,则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即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同时,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如果在贷款过程中违反规定,贸然放款且酿成严重经济后果者,亦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仅在贷款利息无法偿还银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更通俗地讲,他们并无必要去承受牢狱之苦。《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