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
结婚前或后,由单方购置并且已经正式登记在其单独名下的住宅房屋,均始终视为该一方的永久私人资产,并且绝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成为配偶双方的
共同财产。
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房屋业主在婚姻期间决定将另一方的姓名添加至该处房产的房
产权证书中,那么这一行为可被视作是对另一位伴侣的无偿
赠予。
在此之后,原来仅归属于单方所有的房产即会相应地转化成为
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