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适用法律责任的原则,一贯坚持的是“过错”原则,即具体判断某个事件的责任归属,需要依据涉事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来加以区分。
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例证,其中明确规定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以外的时间里不得擅自进入机动车行驶区域。
若在实际发生的事故中,该起事件的主要过错方确实为行人,但同时机动车在行进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者其所发出的信号未能得到正确执行,那么机动车驾驶者在此次事故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便应更为重大。
反之,假如在关键时刻机动车并未出现任何违规驾驶或未能正确执行信号指示灯等情况,那么根据现有交规条款,机动车驾驶者将需负担总责任的50%(尽管最新修订的交通规则已明文规定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文明驾驶,避免殃及无辜行人)。
更进一步讲,当事件中的双方均未明显体现出自身的失职行为时,机动车驾驶员或许会被要求承担道德上的职责,额外支付给行人用于治疗病情、处理工伤等方面的相应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