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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怎么去进行规定的

不安抗辩权是怎么去进行规定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29 17:40:24 已帮助12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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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怎么去进行规定的
在面临与他方事先已约定履行期限却又未适时履行的情况时,无论是哪方当事人,倘若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显示,另一方已经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便有权暂停其执行承诺行为:
首先是在其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经济下滑态势;
其次是转让、隐藏或抽离其财产,以逃避应承担的债务义务;
再者便是丧失了商业声誉地位;
最后就是存在着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任何形式的可能性。
然而,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支持其行为,那么就必须自行承担因中止履行承诺而导致的法律上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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