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与他方事先已约定履行期限却又未适时履行的情况时,无论是哪方当事人,倘若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显示,另一方已经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便有权暂停其执行承诺行为:
首先是在其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经济下滑态势;
其次是转让、隐藏或抽离其财产,以逃避应承担的债务义务;
再者便是丧失了商业声誉地位;
最后就是存在着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任何形式的可能性。
然而,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支持其行为,那么就必须自行承担因中止履行承诺而导致的法律上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