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申请尚未获得最终批准时,仍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许多公司普遍采纳这样一个策略,该策略也得到了知识产权专家们的认可和支持——无论商标究竟是否拿到了注册证书,自申请之日起,或更早于此,均可启动和实施其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