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中的某一位配偶不愿意生育小孩时,另一方有权利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离婚。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特别是作为男方的生育权应当得到双方共同承诺生育的支持和保障。
如果女方坚决反对生育,这将会使男方的生育权无法适时地实现,从而对夫妻间的感情产生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女方需要无条件配合男方来实现其生育权,但是由于生育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而导致夫妻关系濒临破裂,此时法律是允许男方以这个理由
提出离婚申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