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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如何定性

借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如何定性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29 15:20:03 已帮助11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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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如何定性
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问题,我们认为不应仅仅局限于持卡人这一方面,实际上,使用人亦应纳入考虑范畴。
依据刑法学中有关共犯的理论,倘若存在确凿的证据能表明持卡人具备非法侵占之意图,并且纵容、默认使用人进行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种背景之下,持卡人既可通过自身非法手段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亦可授意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违法性质清晰可见,已符合恶意透支罪的定罪标准。
因此,在此情况下,应当追究持卡人和使用人的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然而,如若持卡人并未与使用人达成共同犯罪意愿,或者无法明确证实持卡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意图;
因为持卡人既未表现出任何犯罪的故意,亦未实际发生任何犯罪行为,故此时并不构成犯罪,只能给使用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恶意透支的责任人应依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来处理,而持卡人则不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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