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若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未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或虽已做出相关约定但对部分财产仍保持共同拥有状态——则可依据本条规定提出分割请求,此时所涉及的便是共有物分割权利,其并无时效性限制。
2.在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条款或是由当事人在离婚后就此问题达成的协议,当对男女双方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该协议中所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那么另一方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且以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履行期限作为起点,根据一般诉讼时效计算得出三年期间。
3.当任意一方向法院表示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分割条款持有异议,并希望在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原有条款——需注意这一年期间是针对特定诉讼时效的设定。
4.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倘若有任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损坏夫妻共有财产甚至故意伪造共同债务等违法行为,可立即提起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分割其隐匿或转移的共同财产,该诉讼时效设为自发现侵权之日起计算两年。
5.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某些财产无法进行客观公平分割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将可能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置此类财产,待条件成熟之后再行依法进行分配。
这类财产分割请求同样不受时效性的限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