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拆建单位需要依据相应的标准向被
拆迁物业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一系列
补偿金,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是为了弥补被拆迁物业所有权人所受到的
经济损失,该项支出将按照被拆迁物业的建筑构造与折旧比例进行分档,并以每平方米为单位的价格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则旨在
赔偿被拆除物业内住户在过渡期间由于提供暂时居所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产生的不便,这项补偿将根据房主的生活状况以及他们居住的房屋类型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个月被拆迁物业内住户的人数给予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是为了激励被拆迁物业内的住户积极参与并配合房屋拆除工作,或者主动舍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入郊区或不申请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而设立的一种补偿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慎重考虑和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