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若以侮辱之行践踏学生的人格尊严,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理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注每一位同学的独特性和个体差异,以此为据,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从而最大化地促进每位学生的全面和健康成长。
教师必须坚定地尊重每个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同时也不可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措施任意践踏学生的尊严,更不能侵犯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