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调解协议失效,关于其诉应用何种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需依循以下法律规定:
首先,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此项纠纷,则自立案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予以作出裁决结果;
其次,若选用简便程序加以处理,因本着高效便捷之原则,故审理时间以三个月最为适宜。
当检察院、双方当事人、辩护律师或代理人等各方人员皆在场时,法院在经过充分调解后,若发现调解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应依据相关法规立即做出裁定。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若采用简便程序审理此类离婚案件,应在立案之后的第三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
若选择使用普通程序审理,应确保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如遇特殊情形,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将裁决期限延长至六个月。
法庭审理全过程包括五个环节: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词;
以及(5)评议与审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