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遭到司法机关的强制拘留之后,如果他们能够满足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那么,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后续操作。
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有其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于主刑之外的附加刑等情况;
其次,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话,那么他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种情况是,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怀孕期妇女或哺乳幼儿阶段,此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这种情形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一种情况是,当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而实际的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如仍未结案,且需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推进案件侦破与审理进程,那么此种情况下也是可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