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营者对于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再审判决产生异议,其有权通过上诉的途径寻求救济;
倘若对第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存在不满情绪,此等判决应被视为最终裁判,故经营者无权再次启动上诉程序提出申诉;
若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先前审判过程中的瑕疵,则有权自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展开再审;
最后,经营者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亦可致函当地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表达申诉意愿,由其依照特定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开展新一轮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