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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28 17:10:15 已帮助19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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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首先,在各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皆不具备任何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应该遵循执行法院所实施的执行措施之执行顺序来进行权益的分配。
其次,如果相同的财产面向两位或以上的债权人抵押,那么从该抵押物中获得的出售收入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偿还:
1、已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优先于尚未办理此项登记手续的债权人进行受偿;
2、若抵押物均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则应当依照办理登记手续的先后顺序进行相应的清算;
3、若各位债权人对应的抵押物均未办理注册手续,则应按照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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