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子女的父母皆已离世,此时,有经济实力担当起监护责任的祖辈如祖父或外祖父,以及监护能力堪比父母,且无父母在身旁的弟弟妹妹们,应当担任起照顾孩子的重任。
在此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具有经济能力去承担这一责任的长辈,对父母均已逝世或者父母无能独自抚养的青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皆有抚养他们成人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