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
起诉讼进行
离婚的过程中,所需要提供的具体
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供上可以明确证实双方
当事人确实存在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
其次,要列举出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并无法修复的实质性证据;
再次,应举证说明将一方
抚养子女更为妥当并具有合理性;
最后,还需向法院展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拥有
共同财产的确凿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