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绑架罪这一犯罪领域,对于其主体的认定,应当遵循普遍适用原则。
具体来说,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超过16岁的自然人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尽管绑架罪相比于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而言,其法定刑罚相对较重,但是,对于那些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青少年,他们对于实施绑架行为并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这些未满16岁的年轻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涉及到杀害或伤害被捆绑者的事件,那么他们就必须对自己所犯下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我国的法律对于绑架致受害者死亡或实施杀害受绑架人的行为,在立法层面上采取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不仅可对实施者处以极刑,而且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或是修正。
换言之,这种状况下,可以直接对涉案人员处以死刑。
同样,如果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后,因未能得到预期年值的财物或达到其他预期目的,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最终决定杀害受害人。
根据刑法中对绑架罪的量刑规定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政府对于这类严重违反法纪的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当大,而对于那些在绑架过程中造成或导致受害人生命危险的情况,则设定了绝对的法定刑,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