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嘱继承纠纷问题的
诉讼案件中,被告并非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倘若在收到法院通知书后,被告由于各种原因而无端拒绝出席庭审,亦或是未经过法院的同意便自行离场,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若被告本人未能亲自到庭,却仍旧希望行使辩护权,同样有权
委派律师或其他
代理人为其全权代表出庭,依法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
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