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二审案件必须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审理过程需要涉及法庭开庭环节。
然而,若经过阅览案卷、展开相关调查以及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取证等步骤之后,合议庭认定无需另行举行公开审判活动的情况下,该合议庭亦可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法院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被诉讼为对象的行政行为作出全面而深入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