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欠债者擅自撕毁债务合同无疑被视为非法占有行为。
在此类案例中,尽管所涉债务合同本身并不等同于具体财产,然而,该合同所承载的是双方关于特定财务权益的约定。
若债权人的这一权利遭到欠债者随意破坏,其意味着债权人失去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从而导致财产权的受损。
因此,欠债者将债务合同恶意撕毁的行为,正符合财产侵占的构成要件。
当欠债者通过此举表示自身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受侵害的债权人有权向其提出违约诉讼请求,并同时主张解除已经失效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