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
结婚前或结婚后,如果
购房资金由父母全额承担且房屋仅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此房产被视为
个人财产,而非
夫妻共同财产。
2、针对婚前购置的房产,若
产权凭证上记载的是购买者本人的姓名,这将被看作是一种个人财产,在涉及到
离婚事务的处理时,不会作为
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3、关于婚前购得的房产,即便在婚后该房产产生了增值,但增值部分并不属于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也不会被计入分配范畴。
4、如原有房产在婚前已被购买,并且产权凭证上的注册人仅为购买者自己,在此前提下,即使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离婚处理时仍需视双方共同
还贷部分给予相应补偿。
5、若是男方在婚前拥有房产,然而婚后未经其妻子同意便擅自出售该房产,在此情况下,倘若女方想要恢复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有关法院将会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6、又假如婚后夫妻双方以家庭共有的名义资助一方父母购置的房改房,当离婚发生后,该处房产将归属于作为购买者的一方个人所有,而不会作为婚姻中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