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罪衡量准则:
本罪所侵害的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在实际案例中观测到的表现形式,便是将原本属于他人交付自己托管且数额较大的财物、遗忘物以及埋藏物,经过非法占有后不再归还给原主,此即为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为人必须要通过合法、善意并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才能够持有他人的财物。
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关键基础,同时也是与其他犯罪类型进行区分的重要标志。
若是持有他人财物并非是通过合法、善意而又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实现,那么这种持有的性质便带有非法性,无法被判定为侵占罪。
合法持有的形式相较丰富多样,例如接收他人的赠送礼品、通过合法的贸易活动等等。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持有的范畴仅仅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来自于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捡拾他人遗失的物品,以及发现并挖掘出他人掩埋的物品。
必须是恶意的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将其归还给原主的那一类行为。
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是指应该把原本属于他人托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是埋藏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来对待,以主人的身份自居,不顾及他人意愿擅自进行处置、使用和收益。
其中有的是将财物售卖或赠送给他人,也有人租用、消费、抵偿债务、设定抵押进行使用。
不过,故意损坏这类处置方式并不在此列。
实施后者此类行为者,将会按照故意损毁财物罪来定罪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