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方作为
安置房产的法定所有者。
在这种法律意义中的
产权调换制度里,被拆迁住宅或商业物业的业主通过调换手续获得新的置换房产,与此同时,他们以该被拆迁物业的所有权作为交换条件,转移了新置换房产的所有权给到拆迁方向。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那些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拆迁方来说,首要任务就是确保他们拥有被调换的房产的所有权,因为这样才能
保证这种产权调换行为具备实质性的
法律效力。
2、安置房屋绝对不容忽视国家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在进行成功的产权调换案例中,置换房产的质量以及性能将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住户或者经营者的切身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方向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所有质量安全标准的房产,以便办理相关的拆迁事宜。
3、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结算差价的唯一衡量标准。
既然涉及到了产权调换协议的签订,那么政府就会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公正价格来计算被
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以及所需要置换的房产价值,然后再计算出此次产权调换的具体差价,进行最终的结算支付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