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相邻关系,系指那些因土地、土地之上的自然资源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者对其实施使用或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复杂关系。
该种关系具备如下四大鲜明特性:
首先,它源于位于各类不同主体或使用者所有且相毗邻的不动产;
其次,这种关系仅能在两位或多位权利主体间产生并发挥作用;
再者,其本质核心在于权利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最后,尽管相邻关系的触角涉及到相邻不动产实体自身,然而实体却并非直接客体,而是由各权利主体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彼此为对方提供的便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舒适环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