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罚金分为以下四类应用之方式:
1、单科式。
这是刑法中针对单位犯罪特别规定的罚金方式,例如刑法第387条与第393条分别规定了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量刑:
对于犯罪单位,可以单独依刑法科处罚金。
再如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罚金在此便是独立适用的法定刑罚措施。
2、选科式。
当罚金采取独立适用形式时,刑法通常会将其列为与其他刑种并列的刑罚方式进行选择性使用。
比如刑法第275条规定:
犯故意毁损财物罪的罪犯,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罚金便在此处是作为一种选择性法定刑罚出现的,也就是无法附加其他刑罚,只能单独执行。
3、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案例中,刑法明确要求在判决自由刑时,必须同时施加罚金的惩罚。
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倒卖文物罪犯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加上罚金的双重惩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是伴随着罚金刑的处罚。
在本例中,罚金并不能单独适用,而必须配合自由刑共同使用。
4、复合式。
复合式的应用,即是在同一法条内将罚金的单处与并处两种方式结合规定,以便在实际案例中作选择性适用。
举例来说,刑法第216条规定:
假如有人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他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被处以罚款或单独的罚金刑。
在这个案例里,罚金既有可能是附加于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的自由刑之后,也有可能是单独适用,具体应根据罪犯所犯行为的情节程度来决定是否实施并处或单处的罚金刑。《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