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法律层面上,夫妻任何一方的
婚前财产均单独归为其自身所有,不纳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范畴之内。
然而,若双方依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并明确指出婚前财产的归属性质为
夫妻共有财产,则上述规定将自动失效,该部分婚前财产将同时被计入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内。
在此请注意,婚前财产的界定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实物资产或房地产等实物性形式,还包含其他各类资产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