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消防法》严格的条文规定,无论是国家级的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还是专业化的专职消防队伍,在进行火灾扑救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救援过程中都无权向相关当事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然而,若在扑救过程中所使用的装备或物品出现损坏或者消耗的现象,则由火灾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补偿。《消防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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