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设立“
恶意欠薪罪”这一
罪名,然而当雇主或企业因故意
拖欠劳动者薪酬而涉及的问题可能被认定为另一项严重罪行——即“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
在此类事件中,雇员完全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案,且对各种
犯罪行为均可通过此类正式途径加以揭露和追究。
至于
恶意欠薪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则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首先是雇主或企业采取
转移财产、隐匿踪迹等手段规避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给劳动者;
其次是雇主具有履行支付义务的经济能力却
拒不执行,表现出恶意欠薪的主观意图;
第三点要求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然坚持不付。《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