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于闪烁其辞之中掩盖了他所携带的
债务,倘若这并非用于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经费开支,那么此类债务无须由女方承担。
以下是关于此情况的几点法律规定:
首先,在
结婚之前,男方所承担的
个人债务,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须受其约束进行偿还。
然而,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来证实这些债务确实用于婚后双方家庭的共同生活需求,那么这些债务就将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并需要双方同时分担。
其次,如果男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
恶意串通行为,故意虚构债务以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此时如果该第三者提出此类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最后,即使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在参与诸如赌博或吸毒等
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即使有第三方主张这同样是
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也会作出相应的考虑而拒绝支持他们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