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意一种情况下,行为主体若与对立之人为谋求不当利益而恶意串通,以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将会被宣布无效。
要判断是否存在所谓的“恶意串通”,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其内在动机要是出于故意的、明了的,而且必须明确认识到某种特定行为必将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但依然透过某种联手的方式,积极地推动这一行为的实现或者付诸实践;
其次,这个行为必须是兼具有利可图的特征,也就是说,该行为能够带来一定量的经济回报,也许这种回报可能是直接体现在自己的经济实力上的增加,也可能是通过缩减开支,从而间接地使自身受益的方式来体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