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缓刑考验期间再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将失去适用缓刑的机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并对新涉案罪行以及原有罪行进行合并量刑执行。
2、按照我国《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布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若在正式拘役期内再次犯有新罪或在尚未宣判之前存在未决之罪的情况下,应撤销原定的缓刑决定,对新犯的罪名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新的审理和宣判,对于前后两宗罪行的刑罚判决,须依照本法规则性条款的第69条进行判决定夺,确定最终的刑罚执行方式。
3、同样依据上述法规,被宣告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行政规章,甚至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抑或是违反法院判决中设定的禁止令,只要这些行为达到了严重影响程度,地方司法机关都有权撤销其缓期执行的资格,转而执行原定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