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期限,应当依据受害人为接受治疗而选择的医疗结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确认。
倘若在受到伤害后,受害者因此引发肢体或精神上的残疾,那么其可能需要长时间的休息并无法继续正常工作。
在此情况下,误工时间的起算点可以提前到进行残疾评定前的那一天。
最终的误工费应基于受害者的确切误工时间及本人的收入水平来综合衡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