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既可应用于非农业建设领域中,却仍需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用地向非农业建设转变可能出现的情况列举如下:
首先,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想要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请求,需要经过国务院的许可;
其次,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以及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为了实施该规划并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则应参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进行,且须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批准处理;
再者,当接近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区域时,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最后,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及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那么这一申请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