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监视居住与无罪释放之间潜在联系,需谨慎考虑具体情况。
换言之,若接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经过细致调查并未发现犯罪活动线索,他们便可获得无罪释放;
反之,若调查过程中发现确凿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则面临先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局面。
二、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均有资格申请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
2.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的女性;
3.身为无法独立生活者的唯一赡养人;
4.因案件特殊性或者出于案件办理需求,监视居住措施显得更为妥当;
5.羁押期限已经期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仍需实施监视居住。
三、对于受到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他们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地点;
2.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准与他人进行私下交流或者使用通讯工具;
3.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按时出庭;
4.严禁以任何方式妨碍证人提供证据;
5.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者煽动其他被告相互串供;
6.必须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