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议定处置的权益,可作为贷款
抵押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
债务人为本人或第三方有权处理以下各类权益贷款:
(1)
汇票、
本票、
支票;
(2)债券及存款单;
(3)仓库仓单和
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及
股权;
(5)可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益;
(6)现有以及预设的应收账款;
(7)法律和行政
法规认可可作为
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益。
在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范下,若是采用基金份额和股权进行贷款抵押,那么该项抵押交易会于办理出质登记之时即刻生效。
并且,就基金份额和股权在
质押期间的转让问题明确规定,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移。
在出质人将基金份额和股权转售之后所获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欠款或者进行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