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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要求与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次要刑责犯罪嫌疑人、被告而言;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且审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3)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处于妊娠期、哺乳期且需要照顾子女的女性犯罪分子;
(4)在特定情况下,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的案件;
(5)公安机关请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遭到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的情节;
(6)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面临潜逃风险而无需进行逮捕行动的罪犯。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他们需要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即我方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若无固定居住场所,则需经批准后方能离开指定居所;
(2)在未获执行机构批准以前,不得私自探访他人;
(3)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前往相应地点听候处理;
(4)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过程进行干预;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他人作伪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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