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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问题纠纷如何举证

(1)对于患者(原告)而言,他们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在此阶段,患者(原告)须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确实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在诊疗过程中,曾接受被告人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诊断、治疗等服务,并因之遭受到了实际损失。
(2)作为医疗机构(被告),他们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并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同时也要证明自身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并未存有任何过错。
这其中的证明,不仅需要口头上的抗辩,更强调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假设医疗机构(被告)无法拿出令人信服、具备充分说服力,并且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以此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联,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法官将会做出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应地,医疗机构(被告)将不得不面对败诉的结局。
为了避免该局面发生,通过向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了医疗机构(被告)积极应对的首选策略;
然而,对于身为患者(原告)代理律师的一方,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会主动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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