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盗取国有档案罪的
构成要件详述如下:
(一)客体要件:
此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我国对于档案资料的健全有效管理的制度。
(二)客观要件:
具体而言,这一罪行的客观方面则表现在其以抢夺或
盗窃手法实施剥夺、
窃取国家所有权的档案资源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涵盖的犯罪分子通常为普遍大众。
只要年满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且具备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力,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此类案件的
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就犯罪意识而言,本罪呈现出明显的有预谋性倾向。
即犯罪者明知所抢、所盗之物为国家所保有的重要档案文献,仍故犯规,企图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反之,若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完全不知情对方乃是国家档案,那么便不能视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