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共存的发展过程之中,良好的生存环境显得至关重要。
一个优异的自然环境不仅能让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轻松愉快,同时也是保障公共健康与安全的基本条件。
然而遗憾的是,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出于各种原因,故意破坏和损害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面对这样的行为,我们不能姑息,应当依法处理,而针对这些违法者在法律层面应予以的惩戒期限,应当如何作出适当的裁定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人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那些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微生物的废弃物以及有毒的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那么法院可以依法判处他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罚款。
但是,若情节特别恶劣,比如导致的恶果大规模扩散,影响极其深远等情况,那么法院就可以判处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依然要进行相应的罚款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