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屋已然遭到拆毁,其物质载体已不复存在,因此不能再次实施权利确认程序。
确认之诉主要要求法院认可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确切存在。
若法院在审查房屋所有权确认诉讼后做出裁决,判定某个民事主体对房屋有明确拥有权,此种权利应当是实质性的、当时正在生效的权利,换言之,即该权利的主体能够实际地掌握和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各项相关权益。
然而,倘若原本存在的权利在判决之时业已消亡,那么,关于那个权利主体曾经对于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只能算是法律上的一个历史性事实。
所以,法院在就确权诉讼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时候,重点关注的应该是权威性的权利认证,而非特定的事实陈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