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唆未遂,乃指被教唆的对象并未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
那么,教唆未遂是否为一种单独的罪名呢?事实上,以刑法的角度来看,教唆未遂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出现,然而未能成功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时,仍然可能被视为其他相关罪行的共犯或从犯。
关于教唆犯的定性问题,现行刑法理论基本形成共识,即教唆犯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犯罪本质与惩处必要性,然而却需根据其实际参与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
至于教唆犯的惩罚制度,刑法规定必须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来进行惩罚。
对于主犯,应给予与主犯同等的惩罚;
而对于从犯,则需视具体情况区别于主犯进行适当的惩罚。
另外,即使被教唆的对象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行,如若教唆犯仍有自己独立实施该犯罪的意图,同样会被认为构成犯罪,然而在此情况下,罪犯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权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教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关于教唆未遂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被教唆者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教唆、被教唆者实际上确实接受了教唆但并未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者虽然实施了某种犯罪却并非受教唆之人所面临的犯罪以及实施行为人教唆之时,被教唆者已经存在实施被教唆罪行的内心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