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公证
遗嘱是否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非强制性的程序要求。
作为自然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如何,都有权自行设
立遗嘱,以此来处置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制定相应的
遗嘱执行人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自然人不仅可以依法立下遗嘱,把自身合法拥有的某些
个人财产指定给予
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位或几人都可。
而且,立遗嘱人还有权利随时撤回、更改已设立的遗嘱。
涉及多份遗嘱的情况中,若发现内容相互矛盾冲突,应以遗嘱为准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更改公证遗嘱并不完全依赖于公证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最新于公元前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遗嘱人具有自行撤回、更改先前己立遗嘱的权限。
而当遗嘱人在写下遗嘱之后,其实际做出的行动与遗嘱内容产生严重背离甚至出现相抵触时,该等行为就被视作对遗嘱内相应条款的撤翻。
在此前提下,若存在多份内容互异甚至相互冲突的遗嘱,那么最终应以新改动过后的那份遗嘱为主予以执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