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帮助信息犯罪的法律制裁之后,能否获得缓刑须依据是否满足特定闭环条件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款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均可暂时性地予以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特别照顾、医疗;
(2)孕期或哺乳期中的妇女;
(3)生活无法自理,若适用暂定监外执行措施,将不会对其所属社区造成损害的。
至于被剥夺长期自由刑罚的罪犯,只要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者,同样可以暂时性地予以监外执行。
然而对那些可能对社区产生危害的罪犯,或者实施自我伤害、自残行为的罪犯,则必须严格禁止保外就医。
若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接受保外就医治疗的话,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派的医院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和文件。
在交付押解之前,暂定监外执行措施应由交付押解的法院作出决定;
而在交付押解之后,暂定监外执行措施应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构或者设立于城市区域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