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其对所有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的约束力,这一效力的实现唯有人为事先设定的例外情况才得以排除。该法典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内的全部民事活动方方面面。
关于法定原则,民法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所指向的乃是主体间的身份平等。所谓身份平等,它在于抵制特权的存在,使得每一个个体无论其自然条件或者社会环境如何,他都享有同等的法律资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权利能力的完全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所提倡的实质便在于在民事活动中给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简言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自行决策是否涉及民事活动,在此过程中,国家通常避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致力于将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的核心指标,当民事权益之间出现利益冲突之时,公平原则通过衡量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否达到均衡的状态,以此实现对各方权益的衡平。因此,公平原则既是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也是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的司法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的字面意思是遵循市场制度互惠性的行为准则。在达成协议之际,诚信待人,不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之后,信守承诺,积极履约。正如同世界上没有无限制的自由,诚实信用也需要自我克制。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的内涵便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中,公序主要涉及到的是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两大部分,而良俗则是一国或一地区在特定时期占据主导地位且符合社会道德的普遍观念。公序良俗原则所倡导的,便是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标不应悖逆于这些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指原告在行使民事诉讼请求的同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按照正当途径行使,并且不得违背权利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或是超越权利本身的界限,否则将会造成他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的损失。民事主体并非拥有绝对的自由去行使他们的民事权利,他们的行动仍然受到了法律、政策、社会道德等多元因素的限制,借由此来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