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在婚后购置房产,其中有一位参与者是使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且该房产最终落户于该参与者个人名下。
如果此房产已全额支付房款,这就被视为个人财产的实现形态转变为实物,依然应归其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此房产仅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则可被视为个人财产的范畴,只是在房屋尚未清偿的债务及其增值价值方面,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
若此房产由双方共同购买并登记在对方名下,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房产应当视作共同财产,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其中某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礼物,因此,夫妻双方对于该房产拥有共同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其次,当我们谈论到婚后购置的房产时,应当明确的是此类房产通常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决定共同分配用于购房的资金,并且该房产最终登记在两人名字之下,那么毫无疑问,它将被视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若是仅登记在一人名下,尽管如此,它仍然应该被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或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