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涉及
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例中,原告主要集中于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其中,信用合作社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商业银行的
诉讼则相对较少。
更为突出的现象是,原告往往未能在争议发生后立即发起
诉讼程序,同时也存在大量贷款续贷转贷的情况,导致贷款被长期
拖欠。
此外,涉及无效
担保的案例数量较多,尤其以
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以及无效
抵押等形式为主导。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呈现出显著的增长趋势。
然而,当我们深入研究这类案件时便会发现,诸多被告已无力偿还
债务,使得案件的执行难度颇大。
具体而言,在被告无法支付债务的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数属于那些经营状况恶化、负债累累甚至接近破产边缘的企业。
企业的
法人代表为了逃避债务,常常选择逃离企业所在地。
面对此类案件,若法院采用
强制执行或者
破产清算等措施,可能会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引发员工安置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但若是错过采取行动的时机,那么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可谓极为严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