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指知晓或明确了解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乃至
犯罪活动的事实,依然为此类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口、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又或是贡献出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环节等辅助性支持的行为。
虽然信息网络科技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力,然而,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却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将其视作实施犯罪活动的便利途径。
对于这些活动,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然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仅仅涉及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还要附带判决
罚金,这是根据其具体的
犯罪行为情节、
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意程度、是否构成
累犯等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
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其
量刑结果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各种细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程度。
这其中就包括了被告的
犯罪情节,其认罪的诚恳度,其行为的病态性,以及他是否曾经被判定有罪等诸如此类的关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