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依据所谓的“三重原则”进行判定,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失责任原则等三大重要判准。
首先,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我们通常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法律依据来进行处理。
只要在法律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境之下,便均应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执行,诸如涉及到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纷争便是如此。
其次,在某些特定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事件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被运用起来。
拿行人和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来说,如果在事故中负举证责任的是驾驶员一方,那么他们所承担的侵权责任通常会根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裁决。
再者,以后果最为严重的高空作业引发意外伤害为例,对于这类其他类别的人身损伤赔偿责任,我们会更多地依赖于无过失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当肇事者存心为之或者遭遇不可避免的突发状况时,才可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