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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租赁厂房拆迁时如何补偿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面临租赁房屋拆迁之时,若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了租赁关系,或者已为承租人提供了新的居住场所进行安置,则拆迁方应对被拆迁者给予相应补偿。若被拆迁者与承租人间无法就此做出协议,那么,根据法律裁决,拆迁方应该为被拆迁者安排房屋产权调换。由此可见,作为出租方的企业,由于其本身并不享有所要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具备享受房屋拆迁补偿的资格。具体来说,所谓的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拆迁方对即将被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所予以的经济赔偿和物质补给。在补偿的方式选择上,既可采取货币补偿,也可实施房屋产权调换等其他事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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